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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註釋-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民法第1176-1條規定: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說明: 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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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民法第1176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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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繼承拋棄之效力
民法第1175條規定: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並明確指出這種拋棄行為的法律效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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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民法第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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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
民法第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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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分割之計算(債務之扣還)
民法第1172條規定: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說明: 民法第1172條的規定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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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分割之效力(連帶債務之免除)
民法第1171條規定: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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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分割之效力(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
民法第1170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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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分割之效力(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
民法第1169條規定: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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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分割之效力(繼承人互相擔保責任)
民法第1168條規定: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說明: 民法第1168條規定是關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