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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註釋-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民法第1176-1條規定: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說明: 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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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律令格式-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民法第1176-1條規定: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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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律令格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意見之詢問
家事事件法第146條規定: 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 之意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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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民法第1176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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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律令格式-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民法第1176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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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律令格式-財產管理人之改任及辭任
家事事件法第145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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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律令格式-財產管理人有數人之選定
家事事件法第144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 理人,而另有裁定者外,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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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繼承拋棄之效力
民法第1175條規定: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其繼承權,並明確指出這種拋棄行為的法律效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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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律令格式-繼承拋棄之效力-1
民法第1175條規定: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說明: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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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律令格式-繼承拋棄之效力-2
民法第1175條規定: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說明: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