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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七條律令格式-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
民法第807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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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六條規定註釋-拾得物之拍賣
民法第806條規定: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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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六條律令格式-拾得物之拍賣
民法第806條規定: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說明: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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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規定註釋-不得遺失物拾得報酬
民法第805-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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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律令格式-不得遺失物拾得報酬
民法第805-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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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註釋-遺失物拾得報酬
民法第805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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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律令格式-遺失物拾得報酬
民法第805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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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四條規定註釋-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
民法第804條規定: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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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四條律令格式-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
民法第804條規定: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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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註釋-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
民法第803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