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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律令格式-出賣人違反關於送交方法特別指示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376條規定: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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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出賣人違反關於送交方法特別指示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376條規定: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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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律令格式-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民法第375條規定: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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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民法第375條規定: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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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律令格式-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危險之負擔
民法第374條規定: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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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危險之負擔
民法第374條規定: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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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律令格式-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民法第373條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買受人向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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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民法第373條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買賣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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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依重量計算價金之方法
民法第372條規定: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說明: 謹按價金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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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May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律令格式-價金交付之處所
民法第371條規定: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