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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律令格式-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民法第175條規定: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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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民法第175條規定: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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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律令格式-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民法第174條規定: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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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民法第174條規定: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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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律令格式-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民法第173條規定: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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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民法第173條規定: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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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律令格式-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民法第172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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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民法第172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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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律令格式-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民法第171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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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Aug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民法第171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