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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三條律令格式-書面與簽名之準則(行政行為)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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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三條律令格式-書面與簽名之準則(親子關係)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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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三條律令格式-書面與簽名之準則(遺囑)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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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三條律令格式-書面與簽名之準則(醫療)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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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三條規定註釋-書面與簽名之準則
民法第3條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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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條律令格式-民事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法第2條規定: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說明: 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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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條規定註釋-民事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法第2條規定: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說明: 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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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一條律令格式-民事法源(習慣)
民法第1條規定: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說明: 習慣法僅具補充法律之地位 按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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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一條律令格式-民事法源(法理)
民法第1條規定: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說明: 外國立法例有時不失為法理 監護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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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一條規定註釋-民事法源(法官的裁判責任)
民法第1條規定: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說明: 民法第1條是民事法源的基本規定,具備重要的法理意涵。根據民法第1條:「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