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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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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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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竊能量罪之準用
刑法第334-1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說明: 增設本條,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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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準海盜罪
刑法第334條規定: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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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海盜罪準海盜罪
刑法第333條規定: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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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強盜結合罪
刑法第332條規定: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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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註釋-加重強盜罪
刑法第330條規定: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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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準強盜罪
刑法第329條規定: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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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普通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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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加重搶奪罪
刑法第326條規定: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