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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民法第366條規定: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說明: 查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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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律令格式-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時效
民法第365條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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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時效
民法第365條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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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律令格式-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第364條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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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第364條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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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律令格式-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民法第363條規定: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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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民法第363條規定: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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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律令格式-解約與從物
民法第362條規定: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說明: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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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註釋-解約與從物
民法第362條規定: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說明: 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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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律令格式-解約催告
民法第361條規定: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