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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2條規定: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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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3條規定: 前條之規定,於承諾之撤回準用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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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4條規定: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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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四之一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4-1條規定: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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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5條規定: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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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立法沿革

    民法第165-1條規定: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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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立法沿革

    民法第165-2條規定: 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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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立法沿革

    民法第165-3條規定: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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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立法沿革

    民法第165-4條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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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6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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