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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五律令格式-變更旅遊內容
民法第514-5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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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規定註釋-民法第三人參加旅遊
民法第514-4條規定: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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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律令格式-民法第三人參加旅遊
民法第514-4條規定: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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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三規定註釋-旅客之協力義務
民法第514-3條規定: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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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三律令格式-旅客之協力義務
民法第514-3條規定: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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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規定註釋-旅遊書面之規定
民法第514-2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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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律令格式-旅遊書面之規定
民法第514-2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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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律令格式-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民法第514-1條規定: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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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民法第514-1條規定: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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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律令格式-權利行使之期間
民法第514條規定: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